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 正文

女子买门窗发现并不是店内牌子,店家称你想要这个牌我给你写上去

来源:神州亿哥    时间:2023-04-16 22:58:05

河南,郑州。谢女士在某店买门窗,发现买的门窗并不是店里招牌上的牌子,讨要说法时,店家称如果你想要这个牌子,可以在门窗上写上她所认为的名字。

谢女士的房子要装修了,于是就考虑要买什么样的门窗,后来在网上查看,发现一个牌子的门窗还不错,于是就考虑是不是要买。

第二天,谢女士就想到门店看看,和自己在网上看到的门窗做下对比。刚好在某个路段,发现了和自己在网上看到门窗同牌子的店,于是走了进去。


(相关资料图)

一进店,看到店里面都是这个牌子的宣传,而店员也是按照店里招牌上的牌子介绍门窗,谢女士在网上看到这款门窗时就比较满意,现在一经过店家的介绍,于是就决定了买这门窗。

双方在签合同时,谢女士只是看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对于其他的并没有留意太多,以至于合同上门窗的牌子比自己想要的多一个字都没有注意到。

过了几天,谢女士的房子装修也差不多要安装门窗了,于是就想询问一下,目前门窗到哪里了。

而店家告诉她,现在门窗差不多要做好了,过两天就可以到家里面安装。

听到家的话,谢女士有点疑惑。她知道制作门窗的厂家在外省,按照店家的说法,这门窗都不需要货运过程,谢女士就存在了质疑,于是赶紧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这一看谢女士对该店的做法非常不满。

只见协议上门窗的名字写根本不是店里面招牌上的名字,而是比谢女士想要买的牌子多了一个字,这让谢女士觉得自己被套路了,于是去到店里面讨要说法。

而店家非但不道歉,反而表示如果谢女士不满意门窗的logo,店里面可以帮忙改成她喜欢的。

听到对方的话,谢女士都感到很无语。她表示无论店里面怎么修改,假的就是假的。她还表示店里面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就是在欺骗消费者。

可是店家可不承认,称既然谢女士已经签订了合同,那就是认可合同内容的,里面已经写得很清楚。

店家这样的说辞,谢女士可不认可。称两个名称这么相似,只是相差了一个字而已,自己只是看了前面两个字,看到一样根本没有注意合同上后面还多了一个字。谢女士还说既然店里面卖的门窗和店标识的是不一样的,为什么介绍的时候不说。

店家却说作为卖方,是不会主动向顾客说明解释的,除非顾客问,还指责谢女士当时为什么不问。

谢女士觉得这就是店家的错,因为无论是店员在介绍门窗时,还是店里面展现给顾客的都是自己所想的门窗,才导致自己没有认真看合同。

可是店家并不认为他们有错,多次协商无果,谢女士找来了调解员,也向市监局举报了该店,后来经过协商该店愿意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谢女士买门窗,店家给的却不是所介绍的门窗,那该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这家店展现給谢女士的是一个品牌的门窗,而且向其介绍时也是按照这个牌子的门窗给她介绍,让谢女士以为这家店卖的门窗就是店家所介绍的门窗,因此才打算买的,可实际上却与实际不符,存在着诱导谢女士消费的行为。

诱导性消费一般不违法,但如果该行为存在欺诈行为,即侵犯了消费者基本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则违法。

非常明显,该店无论是在店内展现的,还是店家介绍给谢女士的,都是谢女士所认为的那个品牌,而店家却从始至终都没有告知,店里面卖的是另外一个,没有告知谢女士真实的情况,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益。

二、而这种不告知真实情况,又存在引诱顾客消费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欺诈行为,遇到这种欺诈行为,谢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谢女士之所以来到该店买门窗,首先是看到店内宣传着这门窗,而且店家不但不告知本店卖的门窗名字,还是以谢女士所认为的那个牌子介绍,就是故意诱导谢女士认为该店门窗就是她想要的,所以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起退一赔偿的赔偿。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关键词:

精心推荐

X 关闭

X 关闭